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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維護僑益>>涉僑政策法律問答
    涉僑政策法律問答【程序類】之八十
    2021年01月25日09:00  來源:中國僑聯

    386. 被告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的,法院如何處理?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87. 在境內沒有住所的訴訟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如何提起上訴?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88.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民事訴訟法有何特殊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389. 什么是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特別規定某些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轄權的一種訴訟管轄。它是一種排他性的管轄,因為它不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適用,而且還排除了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選擇其他法院管轄的可能性。它與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關系是,凡法律規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一律適用專屬管轄。

    390. 我國有哪幾類專屬管轄?

    在我國,專屬管轄適用于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責編:徐玉涵、邱王紫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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